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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戶政法令函釋政策】國人與美國籍人士以美國猶他州遠距(視訊)方式結 婚後,申請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疑義

  • 發布單位:北港戶政

一、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(下稱涉民法)第46條規定:「婚姻之成立,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。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 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,亦為有效。」 二、有關國人與美國籍人士以美國猶他州遠距(視訊)方式結婚,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並加註「不得辦理國內結婚登 記」之結婚證明文件,得否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疑義,依行政院秘書長114年7月2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1019601號函檢送114年7月16日召開「研商有關國人與美國人以美國猶他州之遠距(視訊)方式結婚相關事宜會議」紀錄,結論如 下:

(一)依行政院113年11月12日研商是否開放國人與境外伴侶以遠距方式結婚議題會議紀錄略以,有關國人與境外伴侶 採美國猶他州猶他郡遠距(視訊)方式結婚1節,倘該結婚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,則依涉民法第46條但 書「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」規定,認結婚為有效,得受理渠等之國內結婚登記。

(二)針對類此國人與美國籍人士以美國遠距(視訊)方式結婚文件之文書驗證,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調整現行作 法,文件證明書不予加註「不得辦理國內結婚登記」, 並請儘速依會議結論,函知駐外館處據以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