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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戶政法令函釋政策】臺灣原住民族漢人姓名及中文傳統姓名並列登記之傳 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之登記、變更及刪除,是否適用姓名 條例第9條及第15條規定

  • 發布單位:北港戶政

一、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,中華民國國民,應以戶籍登記之姓 名為本名。第1條第2項、第4項及第2條規定,臺灣原住民 族(下稱原住民族)姓名得登記漢人姓名、中文傳統姓名 或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。第4條規定,原住民族之漢人姓 名及中文傳統姓名均得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 字。

 

二、次按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: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改 名:⋯⋯六、字義粗俗不雅、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。 七、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。(第1項)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,以3次為限。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,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。(第2項)」第15條規定:「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一、經通緝或羈 押。⋯⋯。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,未宣告緩 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 在此限。(第1項)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 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 年止。」

 

三、查戶政事務所曾詢及原住民族申請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姓 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,或嗣後變更該文 字,是否為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之改名,而受姓名條例第15 條規範,說明如下:

(一)有關原住民族申請變更或刪除其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姓 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,是否屬姓名條例第9條 規定之改名,按內政部105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 1051250407號函略以:

1、中文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(即原住民族文字)者, 該拼音為漢字音譯(指中文傳統姓名)註記基礎,其 拼音變更有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適用。

2、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,該拼音變動不影響漢人姓 名效力,不宜受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限制。

(二)惟姓名登記為登記文字,登記文字如有變動即應適用姓 名條例,爰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 之原住民族文字,及嗣後變更與刪除該原住民族文字, 應適用姓名條例如下:

1、申請姓名並列「登記」原住民族文字:按姓名條例第4 條第1項規定,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 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。爰原住民族 申請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,自應適 用該規定,已臻明確。

2、申請「變更」或「刪除」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 住民族文字: (1)按原住民族依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,申請漢人 姓名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 文字,該並列之原住民族文字即為其本名之部分。 嗣後申請「變更」或「刪除」本名中並列之原住民 族文字,為登記文字之變動,自屬改名性質,應適 用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,倘依該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之特殊原因等情事改名者,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, 列入改名次數計算。 (2)至原住民族姓名原為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 民族文字,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 族文字,申請改名為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, 以1次計算。

(三)有關內政部前開105年2月5日函就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 之姓名態樣,以該拼音之變動不影響漢人姓名之效力, 認不宜受姓名條例第9條規範之意見,與姓名條例第9條 規定登記名字之變動即屬改名之意旨未符,該函有關漢 人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之變更不適用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 1節,停止適用。

(四)又有關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,申請並列 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,與嗣後變更或刪除該並 列之原住民族文字,是否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1 節: 1、按姓名條例第15條定有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 名之情事。次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,戶政事 務所受理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 者,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姓名條例第15條所定情 事。 2、查姓名條例第15條之立法理由,旨在避免不法人士透 過更改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再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 秩序。爰原住民族申請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 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,及嗣後變更或刪除該 並列之原住民族文字,自應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規 定,以符立法意旨。至內政部106年7月31日台內戶字 第1061202671號函,有關原住民族僅申請傳統姓名之 羅馬拼音並列登記,無須查證其刑事紀錄1節,停止適 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