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,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。利害關係人申請時, 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 本。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(以 下簡稱處理原則)第2點規定:「⋯⋯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 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⋯⋯(六)其他確有法律 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」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 定,當事人、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,應繳驗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;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。爰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,該文件已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及主任簽章等章戳,形式上已具公文書之效力,如未發現 偽、變造情事,應推定該文件之內容為真實。復按電子簽 章法第4條規定: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,符合本法規定 者,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,不得僅因其電子形 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。」申請人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 網線上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,係以電子簽章簽署並經加密 之電子戶籍謄本檔案,其所載戶籍資料,與戶政事務所核 發之戶籍謄本具相同效力。
二、按戶籍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:「本法所稱戶籍資料,指現 戶戶籍資料、除戶戶籍資料、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、 戶籍登記申請書、戶籍檔案原始資料、簿冊及電腦儲存媒 體資料。」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:「⋯⋯ 戶長有變更、死亡、死亡宣告、遷出、分(合)戶、住址 變更、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,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 除戶備份保存。」鑑於戶政機關非繼承登記主管機關,無 法判定繼承人,戶籍謄本可用於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 親關係,惟倘該被繼承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(以下簡稱繼承人)未同時與被繼承人設於同一戶籍時, 自非由同一份戶籍資料中可查知,又手抄戶籍謄本為戶政 資訊系統電腦化前(約民國86年以前)之除戶戶籍資料, 倘繼承人於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後出生自未能登載於上開 手抄之除戶戶籍資料,爰請金融機構勿僅以手抄之除戶戶 籍謄本作為認定繼承人之文件,如認定時有疑義,建議可 先向核發之戶政事務所洽詢。
三、另接獲戶政事務所反映,部分金融機構受理民眾申請繼承案件,請申請人出具所有繼承人全戶且含詳細記事之戶籍 資料1節,依上開說明,戶政機關尚無法判定繼承人,倘申 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,戶政 事務所係就申請人提供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審查,並僅得 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,爰如金融機構所需所有 繼承人全戶且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,已逾越申請人與他 繼承人辦理繼承事項之利害關係時,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 隱私原則,戶政事務所尚無法提供其全部之戶籍資料。為 避免申請人來回奔波而無法取得相關戶籍資料致引發民 怨,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知金融機構,如為審查案件 仍有必要請申請人提供所有繼承人全戶且含詳細記事之戶 籍資料,請該金融機關妥向申請人告知其需用目的,並應 請個別繼承人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金融機構 所需之戶籍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