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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國籍法令函釋政策】有關宏都拉斯未成年人申請歸化,未滿18歲無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1案

  • 發布單位:北港戶政

一、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,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 或無國籍人,其父、母、養父或養母現為我國國民者,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3年且未具備第3條第1項第2 款、第4款及第5款要件,亦得申請歸化。同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,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,應檢附婚姻狀況證明,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,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,免附。

二、旨案經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館114年9月1日上揭函復略 以,依106年10月20日宏國政府公報所示,宏國國會通過第44-2017號法令,廢止73年宏國家事法典第16條有關允許滿 16歲或未滿該年齡卻懷孕之女子結婚之規定,即未滿18歲 者之婚姻關係屬違法,政府依法不發予結婚證書。爰宏都 拉斯未成年人申請歸化,未滿18歲無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。